注:此报告仅来自单一来源,尚待核实。

1964 年《民权法案》禁止基于种族、肤色、宗教、性别(包括性别认同、性取向和怀孕)以及国籍的就业歧视。该法案还设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,负责执行这些规定。该法案禁止对参与平等就业机会程序或反对非法行为的人进行报复。雇主必须合理地照顾员工真诚的宗教信仰,除非这会对企业运营造成不当的困难。

《怀孕歧视法》修订了《民权法案》第七章,明确禁止因怀孕、分娩或相关医疗状况而进行的歧视,包括对投诉或参与调查的报复。该法律保护与怀孕状况相关的雇员权益[1]。

《同工同酬法》禁止基于性别的工资歧视,要求同一单位内不同性别的员工从事实质相同的工作时,应获得同等报酬。当工作需要相似的技能、努力、责任,并在相似的条件下进行时,这些工作就被认为是平等的。

《就业年龄歧视法》保护 40 岁及以上的人士免受在招聘、晋升、工资、解雇、裁员和福利方面的歧视。该法还限制了招聘广告中基于年龄的偏好,并涉及强制退休条款,这些条款除某些高级管理人员外,已基本被逐步取消[1]。